機構基本要求
信用情況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未被列入國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或相關部門公布的違法或失信企業名單。
服務能力要求
4.2.1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應具有適宜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審核和管理制度。
4.2.2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檔案,定期參加環保相關繼續教育,保存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崗位培訓、考核和評價的記錄。
4.2.3 根據服務內容需要,設立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硬件設施,符合服務所需的相關規范要求,技術服務能力應符合附錄A
服務內容及要求
向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內容和要求
5.1.1總則
承“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簽訂服務合同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應對服務對象開展全面調查,結合服務對象需求,綜合評估自身能力后簽訂服務合同,依據合同約定內容開展相關服務,協助企事業單位做好日常環境管理等相關工作。具體內容參考但不限于附錄B。


5.1.2技術咨詢類
5.1.2.1 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專家咨詢等,依據服務合同及服務技術方案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5.1.2.2 在服務過程主要環節及時通報服務對象,對相關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進行溝通,有效避免服務成果偏差,并將相關內容進行記錄存檔。
5.1.2.3 服務成果應滿足服務對象合理需求,成果提交和驗收滿足合同要求。
5.1.3檢(監)測類
5.1.3.1 接受委托前應充分了解服務對象需求及現場相關情況,針對檢(監)測項目、檢(監)測條件(現場是否具備采樣條件、運行工況是否符合技術要求等)與自身技術能力進行匹配后,確定項目承接情況,并簽訂服務合同。需引入協作單位的其技術能力應滿足服務需求,引入協作單位應獲得服務對象書面認可。
5.1.3.2嚴格按照樣品采集、運輸、接收、保存、實驗分析、數據處理、質量控制等相關規范要求開展工作,工作流程記錄完整,按照相關規定存檔備查。
5.1.3.3 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開展檢(監)測活動,接受服務對象的質量監督,依據合同約定提交成果并現場確認相關內容。
5.1.4監測(控)設備運維類
5.1.4.1 合同簽訂前,應對自身服務能力、應急響應等方面進行評估,保證服務對象需求。
5.1.4.2 運維單位應建立與其服務內容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工藝控制文件和作業指導書,并形成運維服務質量管理文件。
5.1.4.3 運維過程應符合各級相關質量文件及其運維服務質量管理文件要求,以保證全部過程運維服務的質量,相關記錄須完整規范。
5.1.4.4用于監測(控)的儀器設備的配置應能滿足運維要求,并設置儀器維護臺賬。檢測和校準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對自行校準的儀器設備,應明確規定校準方法和校準周期等。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5.1.4.5服務期滿后,應將服務過程的主要環節(包括但不限于調試、維修、校準等環節)的記錄進行整理存檔。
向園區提供服務內容和要求
5.2.1總則
按照“預防為主、防控結合、園區引導、企業為主”的原則,與服務對象協商擬定服務合同。簽訂服務合同前,須細致梳理、全面排查園區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問題及入駐企業存在的各類環保問題,相關排查可參照但不限于附錄C。結合園區實際情況,簽訂服務合同,依據合同約定內容開展相關服務,制定科學合理的技術服務方案。服務過程中,應根據服務類型、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對服務過程的主要環節進行記錄,合同期滿后,應將服務過程記錄表納入驗收并存檔備查。


5.2.2技術咨詢類
5.2.2.1 開展業務前,應詳細了解園區實際情況,對照自身技術能力與服務對象的需求進行評估,保證技術能力能夠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及園區發展規劃需要。
5.2.2.2 簽訂技術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須明確項目成果的驗收方式及驗收內容,可附具項目實施技術方案。
5.2.2.3 在服務過程主要環節及時通報服務對象,對相關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進行溝通,有效避免服務成果偏差,并將相關內容進行記錄存檔。
5.2.2.4服務對象依據合同約定對項目成果進行驗收,雙方現場確認相關內容,可邀請無相關利害關系方組織驗收。
5.2.3檢(監)測類
5.2.3.1 在接受委托前應充分了解服務園區現狀基本情況,綜合評估確定項目承接情況,并簽訂服務合同。需引入協作單位的應滿足協作內容服務需求,并簽訂合同,合同內容須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引入協作單位應獲得服務對象書面認可。
5.2.3.2 相關技術要求參照 5.1.3 規定。
5.2.4監測(控)設備運維類
同5.1.4監測(控)設備運維類
服務過程控制要求
總則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提供服務首先應遵守國家和省有明確要求的服務流程。應針對不同服務內容制定科學合理技術服務方案,服務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設計、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期限、工作記錄等相關內容,確定項目負責人及人員分工,開展內部討論,明確工作重點,并按照技術方案逐步實施。服務方案內容應真實、全面、完整,并保留相關資料入檔備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人員變動不能影響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內容、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技術咨詢類
6.2.1 簽訂技術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須明確項目成果的驗收方式及驗收內容,可附具項目實施技術方案。
6.2.2 服務過程保留相應記錄,包含不限于現場調查照片、資料收集、內部技術審核記錄、專家咨詢意見等。
6.2.3 在服務過程主要環節及時通報服務對象,對相關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進行溝通,有效避免服務成果偏差,并將相關內容進行記錄存檔。
6.2.4服務對象依據合同約定對成果進行驗收,雙方現場確認相關內容,可邀請無相關利害關系方組織驗收,驗收過程須保留相應記錄,如驗收現場照片、驗收會議記錄等。
檢(監)測類
6.3.1 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 HJ 75、HJ 355、HJ/T 91.2、HJ 164、HJ/T 166、DB13/T 5608 等相關要求,并將相關內容進行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6.3.2 服務過程中采樣記錄、運輸、分析、質控等圖片和視頻等影像資料,服務合同、分包合同及相關文件應保留存檔備查。
6.3.3 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開展檢測活動,接受服務對象的質量監督,依據合同約定提交成果并現場確認相關內容。
監測(控)設備運維類
符合HJ 75、HJ 76、HJ/T 92、HJ 355、HJ 356、DB13/T 1642.3和DB13/T 2935相關政策和規范的要求。將服務過程的主要環節(包括但不限于調試、維修、校準等環節)進行詳細記錄整理存檔備查。


